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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修机器意外身亡 死者家属要告工友
发布时间:2024-06-25 00:04:12 分类:行业要闻 点击量:

  尊龙登录z6在闽南地区,有句话叫做“好志相拍报”,这句话的意思是说,朋友之间,有好事应该互相告知,有福同享。工友之间有活叫上对方一起干、有钱一起赚,这本是一件正常事。然而,虽说大家都是想着有钱一起赚,但是“应邀”的一方却因为在作业期间发生了意外伤亡,主动“拍报”的一方是不是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呢?-本报记者王诗伟

  去年6月份的某天中午,从事塑料生产设备维修的许金(化名)接到了来自磁灶镇一家塑料加工厂老板吴某的电话。吴某告诉许金说,他厂里的一台塑料生产设备出了故障,需要维修工人进行维修,维修费每人每天至少300元的报酬。接到活后,许金认为这摊活的酬劳还不错,于是他便叫上了工友曾民(化名)一起前往维修。

  然而,意外却发生了。当天晚上,曾民在维修设备的工程中,不慎头部被一个重型零件击中,并出血。随后,曾民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。由于当时曾民所受的伤害较重,属于特重型颅脑损伤,10天以后,曾民经抢救无效身亡。

  曾民的意外身亡,引发了当事方意见不一的赔偿纷争。在当地村委会的调解下,曾民的妻子陈红(化名)先是和工厂老板吴某达成一份调解协议,吴某将一笔21万元的赔偿金支付给曾民的家属陈红,协议里约定陈红还可以向不在调解现场的许金进行索赔。

  虽然厂方吴某已经作出了赔偿,但死者家属陈红认为,自己丈夫会发生这起意外,跟许金的邀约也有关系。她认为,丈夫正是被许金叫去干活才发生意外的,许金也应该负有责任,因此,要求许金赔偿15万元。但这也让许金感到无法接受。

  许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?晋江市法院磁灶法庭受理了这起案件。法院审理查明,许金并非曾民的雇主,两人只是共同从事机器维修这项作业。因此,法院认为许金在这起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责任,但他作为受益的一方,也应该履行一点补偿金。

  在经办法官的调解下,原告陈红和被告许金达成调解协议,许金同意支付给失去亲人的陈红1.5万元的精神补偿金。

  “是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关键在于这两名共同作业的工友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。”之所以主持了以上的调解协议,经办法官解释,首先,许金和受害者曾民并非雇佣关系。根据法律规定,两者如果属于雇佣关系,都存在过错,双方各承担50%的责任。

  虽然许金不用承担责任,但是他在共同作业的过程中充当了受益者,因为多了曾民的共同作业,他就可以更好地完成作业,从道义上或者公平责任原则上讲,对死者的家属进行一点补偿,也是应该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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